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現就我館受理結婚登記有關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請條件
(一)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須為居住在德國的中國公民(即雙方在德有合法居留證件、有效期1個月以上),且至少一方居住在我館領區(漢堡、不來梅、下薩克森、石荷州);
(二)男女雙方須符合《民法典》關于結婚的各項條件,比如男女雙方均無配偶、雙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雙方均達到中國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二、辦理流程
(一)請通過“中國領事”APP“婚姻登記預約”—“結婚登記”模塊進行預約,按要求完整、準確地在線填寫基本信息:申請人雙方姓名、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號、國內身份證號(港澳居民需提供本人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號,臺灣居民需提供在臺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號)、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等,預約到館辦理時間,并按照預約時間到館申辦結婚業務。
(二)請按預約時段攜帶以下材料到總領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1、男女雙方有效中國護照或旅行證(或香港、澳門特區護照)原件及資料頁復印件;
2、雙方德國合法居留證原件及復印件(在德合法居留有效期1個月以上);
3、大二寸(6cmx4cm)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3張(如欲辦理德文結婚公證,須另提交同樣照片3張);
4、在領事官員面前親自填寫并簽署《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5、再婚當事人須提交離婚證、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若有關判決書系國外法院作出且離婚另一方為中國公民,屬缺席判決或判決時離婚另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須提供我有關法院裁定承認該外國法院判決的民事裁定書原件及復印件;喪偶當事人須提供原配偶死亡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
6、當場宣讀本人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7、申請受理后,領事官員將審查各項材料,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并發證(免費);申請人可根據需要自主決定是否辦理德文結婚公證(收費)。
8、符合結婚條件的雙方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印”處簽名、捺指印并當場領取結婚證。
三、注意事項
(一)駐德使領館辦理的結婚證不得任意拆裝或涂改。如因當事人自行拆裝或涂改文書引起的問題及相關責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二)駐德使領館辦理的婚姻登記的效力受德國法律法規的影響。如德國調整相關法規,不再承認外國駐該國使領館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可能會影響中國公民在當地或申辦外國簽證時正常使用使領館頒發的婚姻證件;
(三)駐德使領館與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婚姻登記和頒發的結婚證具有同等效力,由于護照是中國公民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使領館辦理婚姻登記使用的以及頒發的婚姻證件上證件欄填寫護照信息,備注欄另加大陸居民身份證信息;
(四)婚姻登記申請材料請于預約當日11:00前遞交。 ?
四、收費方式
我館只接受德國銀行EC儲蓄卡(POS機刷卡)、微信、支付寶繳費,不接受現金、支票和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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